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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3月07日 星期四

    卖房所得征税20% 20年前就存在

    《 文摘报 》( 2013年03月07日   01 版)

        国务院出台有关房地产调控的国五条细则,再次在市场引发震动。但北京中原地产市场总监张大伟告诉记者,其实在法律规定上,房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就是20%,只不过这些年并没有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房产交易所得征收20%的税是一个跟进的政策,也是过去政策框架中一个用过的政策,只不过这次是重申而已。”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对记者表示。

        1993年我国第一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出现了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征税的规定。1993年版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房产交易自然属于财产转让。

        在此之后,个人所得税法经历多次修订,但这一条规定一直未变。也就是说,缴纳20%的税这个规定已经存在了20年。

        此后,1999年、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的规定均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政策也对那些无法确定原有价值的房屋如何征税做出规定,“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交易总价的1%~3%的税率征税。实际上,这些年,房产交易所得税的征收基本上就变成了按交易总价的1%~3%征税。原因就在于,要弄清楚房屋原值、该减除的合理费用,实在太困难。

        从表述上来看,国五条细则在房产交易所得税上并无变化。

        “悬念是,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转让所得,还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贾康说,如果还有无法弄清楚原值的房屋,该怎么征收所得税?国五条细则对此并没有表述。

        (《中国青年报》3.4 李松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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