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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 志
    文摘报 2013年01月22日 星期二

    华人在海外

    孩子捡到钱以后

    《 文摘报 》( 2013年01月22日   07 版)

        在日本,老公丢过几次包,很快就在服务台找到了。捡到的东西不是自己的,要“交公”,这是日本人的公德。

        前两天孩子小亚放学路上拾到1万日元(约合800元人民币)的票子,催着我说丢钱的人一定很着急,妈妈你赶紧把它交到警察局吧。我告诉她今天来不及了,保证明天一早就去。

        第二天,我去了派出所,一位警察接待了我。警察让我做了几道选择题,一是选择留名还是不留名,不留名的话即使找到了失主,失主想感谢小亚也没有方法联系。我选择了留名。接着是选择留小亚的名字还是留我的名字,留我的名字失主联系的时候会方便得多。钱是小亚捡的,当然要留小亚的名字,我的名字可以作为联系方式用。

        最后一道选择题是保留还是放弃对失物的可能拥有权。根据日本民法规定,失物自被交到警察局3个月内在有失主来认领的情况下,拾物者可以得到失物价值的5%到20%作为报酬;在3个月后仍然没有人认领的情况下,拾物者享有拥有失物的权利。

        我告诉警察说,不放弃权利。孩子在努力学做正确的事,她理应得到表扬或奖赏。如果找到失主,来自失主的感谢甚至小礼品对孩子来说,该是多么大的鼓舞。孩子对一切都在学习,她需要来自外界的更多良性刺激来强化正确的价值观。拾金不昧本来就是应该的,但是如果她知道了失主找回了这笔钱有多高兴,她一定会更高兴。至于奖赏,哪怕是一袋好吃的一句真诚的谢谢,都会在她的心灵里留下深深的烙印。如果找不到失主,就把这1万日元当作是天上降下来的对孩子美德的奖赏。

        当然,我们包括警察从内心里都在盼望着第一种美好结局。

        (《世界新闻报》1.8 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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