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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1月22日 星期二

    美国:孤儿由国家收养

    《 文摘报 》( 2013年01月22日   07 版)

        美国针对儿童的法律法规有一个中心思想: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接管父母的监护权。所以美国有一条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人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

        美国对收养孤儿有严格的法律限制,要想收养孤儿,要审核包括家庭的经济实力,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犯罪记录,心理健康状况以及申请理由的合理性等。

        接下来,需要经过儿童与收养家庭的“匹配期”——孩子被送到一个儿童福利机构认定的收养家庭,领养父母与孩子试验共同生活数月。家庭确定领养关系后的几年中,儿童福利机构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来调查被领养孤儿的生活情况。如果发现被虐待,不仅会解除领养关系,而且领养父母会受法律制裁。

        2005年8月,美国遭“卡特里娜”暴风袭后,数百名儿童因父母死亡、失踪或最终无法找到亲属而沦为孤儿。灾难发生之初,这些与家人失去联系的儿童主要由政府或民间救援机构收留,如联邦应急管理局在灾区附近设立的收容中心,以及红十字会、教会和慈善机构设置的避难所。

        灾难过后,那些最终无法找到亲属收养的孤儿被纳入政府或民间的收养系统,包括各州政府下属社会服务局开办的孤儿院,以及由社会服务局认可并签约的临时收养家庭。这些家庭由州政府社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物色并提供培训,可以按规定从政府获得一定的经济资助。

        美国对孤儿院的监管十分严格,孤儿院能容纳孤儿的数量、孤儿和护理人员的比例、设施和场地面积等都有严格规定,如果不达标,则随时取消资格。

        (《北京青年报》1.16 高娓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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