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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1月10日 星期四

    追究瞒报犯罪 从山西“两案”做起

    《 文摘报 》( 2013年01月10日   03 版)

        去年12月25日,中铁隧道集团二处山西中南铁路某隧道发生爆破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一直未上报。直到12月29日晚,网民通过微博报料,事故才得以曝光。

        今年1月5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事故。原来是邯郸接山西省通报,去年12月31日早晨,山西长治市下辖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导致流经邯郸的漳河在其上游山西境内发生水体污染。但山西省环保厅在1月5日才获知消息,晚了整整5天,致使滚滚毒水流向河北。

        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目前山西隧道爆炸事件中4人已被追究此罪名。但是更要追究参与乃至一手组织瞒报的官员的渎职犯罪。一起严重的苯胺泄漏,按相关规定两小时就应该上报,却被拖延了5天,导致下游上百万的人口处于停水、抢购饮用水的恐慌当中,这就是犯罪。

        早在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就应追究相关官员的滥用职权罪。但至今鲜有官员因为瞒报事故而被追究滥用职权罪的。

        山西的隧道爆炸、苯胺泄漏两起严重的瞒报案接连发生,其中相关企业负责人、官员公然以身试法。我们期待以这两案为标杆,确立一个鲜明的判例:瞒报就是犯罪,涉嫌瞒报的官员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不能撤职换人了事。

        (《东方早报》1.7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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