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行贿额处罚。
(《光明日报》2013.1.1 王逸吟)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