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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1月03日 星期四

    行贿一万 应究刑责

    《 文摘报 》( 2013年01月03日   03 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行贿额处罚。

        (《光明日报》2013.1.1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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