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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消费者告美容院 缺证据也获赔

    《 文摘报 》( 2012年12月27日   03 版)

        年过四旬的崔女士闲逛时,遇到一家美容中心发放宣传单,其中祛眼袋仪与溶脂治疗仪的宣传效果让她心动不已。于是,她交了近4万元服务费,接受了祛眼袋与溶脂服务。之后她发觉,术后不仅没有当初宣传的效果,手术部位还出现疼痛等不适反应。后经人提醒,崔女士恍然大悟:自己接受的是医疗美容,而该美容中心并无医疗美容资质,双方也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于是,崔女士将该美容中心告上北京海淀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医疗服务合同无效,全额退还近4万元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因术前双方没签合同,美容中心竟否认做过医疗手术。

        法院审理认为,美容中心比崔女士更有便利举证却不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而消费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要分担一定责任,今年12月24日,法院判决美容中心退还80%服务费。

        (《北京晚报》12.24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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