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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2月01日 星期六

    京沪两地立法“打架”了

    《 文摘报 》( 2012年12月01日   08 版)

        11月15日晚,北京朝阳区帝景豪庭酒店咖啡厅,上海游客张女士向咖啡厅服务人员反映邻桌顾客吸烟,希望能制止抽烟行为,但毫无效果。随后,她拿出手机拍摄吸烟者时,双方发生冲突,对方称侵犯肖像权。张女士解释,她拍照是为了取证后投诉酒店控烟不力。

        对于违规吸烟者,被动吸烟的受害者能否拍照?

        对此,《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课题组负责人应松年教授称:“我不赞成由市民对违规吸烟者拍照取证。这些顾客在拍照时会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等问题,也容易引起纠纷,让自身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问题在于,受害人对违规吸烟者举报和投诉当然涉及取证问题,如果不能对违规吸烟者拍照,又如何取证?

        上面提到的张女士之所以要对吸烟者拍照,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她所在的上海市相关的禁烟法规规定,在禁烟场所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拍照。

        其实,从法理上说,应该允许拍照取证。《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这里的拍照并非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举证。隐私权的保护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从权利排序的角度看,更多公民的健康权显然高于某几个人的肖像权。因此,我国的禁烟法规应该都像上海那样,允许被害者拍照取证,而不是像北京这样不明不白地让禁烟法规流产。

        (《民主与法制时报》11.26 李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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