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我以200元的价格包租了一辆的士前往机场。其间司机为多收钱,不顾我的反对强行拼客,先后让5拨人上下车,甚至不惜绕道,导致我误了航班。我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改签费用、住宿费等,遭到出租车公司的拒绝,其理由强行拼客是司机的个人行为,我只能向司机索要。请问:出租车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
出租车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从法律适用上说,出租车司机既违反了合同法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合同角度看,你有权请求赔偿,你与司机达成包租协议后,司机却拼客、绕道并因此耽误了时间,明显是对约定包租义务的违反。其次,出租车公司必须对司机的行为担责。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司机作为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其驾驶出租车营运是一种职务行为,也是一种经营活动,出租车公司自然必须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
(《检察日报》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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