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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

    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变

    《 文摘报 》( 2012年11月20日   01 版)

      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在著名法学家、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看来,预示着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一个新的体系将建立起来——“法治体系”。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是十八大报告一个突出的亮点。”徐显明说。

      徐显明指出,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其包含四方面内容并要相统一:“合法性思维”,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合乎法律;“程序思维”,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十八大报告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是要用平等的宪法原则去“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徐显明认为,十八大报告强调的就是要把领导干部已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

      (《新华每日电讯》11.15 刘宝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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