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其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已于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中新网11月6日)
检察机关拒绝批捕虐童女幼师尽管让不少人失望,但此举捍卫了罪刑法定原则。颜艳红虐童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而这又属于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寻衅滋事罪还有一个要件,即扰乱社会秩序。颜艳红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点。
颜艳红虐童固然可恨,但不能因此就对其千刀万剐还不解恨,就把并不合适的罪名安在她身上。法治社会,应该以法律为标尺,而不是凭民愤定罪。现实中,常听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解民恨”,对于一些普通民众来说,缺乏足够的法律素养,又加之出于朴素的感情和单纯的是非观、好恶观,确实容易冲动、情绪化。民众情绪化无可厚非,而司法部门如果迎合民意,连失控的、明显扭曲的民意也要迎合,就必然酿成冤案,法律的权威、尊严和稳定性也因此会受到伤害。
当然,检察机关退卷,警方继续侦查,并不意味着颜艳红就能逃脱应有惩罚。虐童事件发生后,颜艳红被千夫所指,其家人因众怒而惶恐,这何尝不是一种惩罚?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舆论杀人,与权力杀人一样可怕。确实,我们应该有情怀、有义愤,但不能被愤怒绑架。对司法部门而言,信仰法律、服从理性、尤为重要。
(《中国青年报》11.7 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