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透露,从2012年3月份开始,他们以公民个人身份向42家部委机关申请公开“人均办公经费”信息,但仅有9家公开了自己的信息,其余33家部委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其中一些部门的理由是:人均办公经费是“国家秘密”,拒绝公开。(11月2日《法制日报》)
不可否认,个别部门(如安全部门)的某些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但是绝大多数部门的“人均办公经费”信息,只关乎行政成本和公民权益,根本与“国家秘密”不沾边。
“人均办公经费”,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这样的信息不公开,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就是一句空话。根据规定,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公民申请信息公开遭遇拒绝,既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以责令其改正。
早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时,很多人就曾公开呼吁出台配套制度,让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责任主体更具体,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然而,该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至今,并没有配套细则出台,让一些部门有了不公开的借口。
(《羊城晚报》11.3 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