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先后7次通过银行向某软件公司汇款共计12万余元。今年3月,周先生以软件公司未归还上述借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却被法院以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起诉。
诉讼中,原告周先生仅提供了7份汇款用途一栏标明为“借款”的个人汇款凭证,作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但被告认为,上述款项并非周先生向其提供的借款,而是周先生向其公司购买软件产品所支付的货款,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先生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裁定驳回了原告周先生的起诉。
以汇款方式发生的资金流动,仅凭“汇款用途”的描述并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如本案中的个人汇款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如借条、欠条等),债务人提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人民日报》10.31 李莉 赵迎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