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故意遮挡和污损号牌的行为,作出一次扣12分的上限处罚。对此新规,有刑法学专家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认为应将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新增刑法罪名,以刑事手段打击该种行为。而超过8成网友赞成此建议。
在民意时代,主张严厉打击轻微危害行为、重刑遏制犯罪率、确保社会治安的政治主张,总能换来选民的掌声。然而,这种“安全至上”政策的背后,却徘徊着必须受到警惕的极权主义幽灵。
对于轻微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必须慎之又慎。刑罚的双刃性、谦抑性、节俭性、最后性等原理,都提醒我们: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能不用则不用,只有在其他法律确实无计可施时才可以动用刑法。对于遮挡和污损号牌等危害行为,如果扣分难保人民群众利益,当然可以提高处罚力度——终身禁驾、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想必一定是好用的,但是,不能跳过行政处罚手段直接谋求刑罚介入,这未免视“国之大事”的刑罚如儿戏。
(《法治周末》10.18 高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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