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2年10月23日 星期二

    “实习工”的权益谁来保护

    《 文摘报 》( 2012年10月23日   02 版)

        近日,山东烟台富士康科技园多了许多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他们都是以实习名义来工作的在校生,有的还没满16岁。这些学生加班成为常态,夜班经常一上就是12个小时。有学生抱怨说,在流水线上做目检工作,和所学专业没关系。据山东商务职业学院一位系主任说,烟台市所有高职高专院校都被市里下了“死任务”,学校为此已经专门停掉了部分课程。

        我国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密切联系由来已久。然而,一些学校的法律意识淡薄,难免造成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和侵害。

        在校生在实习的过程中,首先具有“学生”的身份,受学校纪律的约束,但作为劳动者,他们又具有“工作人员”的身份,应受劳动法的保护。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塑造人、发展人,学校的任务是使受教育者得到人格和素质的完善。校企“联姻”可以弥补校园教育的不足,为学生将来就业提前打开一片新天地。但是,这种“联姻”的前提,一定是对学生的学业有帮助、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将学生视作学校的“私产”任意处置,乃至当做谋利工具,是对纯洁师生关系的亵渎。

        (《光明日报》10.18 郭立场)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