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昌松、毛立新、尹富强3名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寄出一封挂号信,建议最高法立即废止其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的效力。因为该条文与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内容严重抵触,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大的混乱,社会车辆可通行的路是不是道路司法实践认定不一,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刘昌松要求废止交通肇事司法解释条文的动因,来自于其关注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刘昌松代理了该案肇事司机胡军的二审辩护。他认为,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胡军,适用罪名不当。
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胡军驾驶机动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佛五金城内行驶时,不慎将两岁女童王悦碾轧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地、社会车辆可通行的路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讨论。
“能否认定为道路,关系到胡军的定罪量刑。”刘昌松解释说,如果认定为道路,胡军所犯交通肇事罪,由于未逃逸,刑期为3年以下;如果不认定为道路,胡军所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为7年以下。两者处罚力度相距甚远。
日前,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胡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胡军不服提出上诉。
“现在大型社区内、大学校园内、大型批发市场内等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大多车辆繁杂,人多拥挤,而这些地方的车辆管理严重缺失,很容易出现交通事故。”刘昌松说,对于这种过失犯罪,法律虽然要惩罚行为人,但应当保持适度,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制日报》10.18 周斌 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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