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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第九套广播体操光盘起纠纷

    《 文摘报 》( 2012年10月18日   03 版)

        去年6月,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出版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复制、发行等权利,并在社会上发行。

        今年3月,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了由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及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发行的第九套广播体操音像作品。报业总社认为,盗版的作品不仅音乐、动作、播音侵权,而且动作不规范,误导使用者,因此将广东音像出版社、北京西单图书大厦告上法院,索赔50万余元。

        10月12日,此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广播操有没有著作权是法庭争论的焦点。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第九套广播体操的著作权人就是国家体育总局。如果分解开来,动作、编排、背景音乐和口令播音都享受著作权。而根据今年6月签订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约定,音乐与动作结合的作品作为视听录制品亦享受著作权。

        原告律师表示,第九套广播操是公益性的,大家都可以练习,用以强身健体。但是广播操的动作编排有著作权,找人演示录制成音像制品发行也是营利行为,没有获得授权就是侵权。

        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及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人说,广播操不享有著作权。国家体育总局进行了组织领导广播体操创编的工作,但体育总局给广播体操的定义是健身方法。健身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图书大厦称,涉案产品从产品包装来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图书大厦有正常进货渠道,也进行了严格审查,在得知被诉后已经将相关产品下架,不应承担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

        (《北京晚报》10.12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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