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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9月27日 星期四

    银行盲目发卡岂非诱导消费者诈骗

    《 文摘报 》( 2012年09月27日   03 版)

        江西省南昌市某公司职员万某发现,自己透支某银行白金信用卡1.5万多元不到一年,就连本带息翻倍变成欠款3.6万多元。因不满银行利息和滞纳金等计算方式,万某一气之下对银行随后的催款电话和短信“带着情绪置之不理”,直到银行一纸诉书将他起诉到法院。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万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专家认为,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信用卡业务风险进一步加大,由于银行纷纷加大了催款力度,类似“因卡获罪”的情况今年还将继续增多。

        银行一方面到处摆摊、盲目发卡,既不严格审查甚至不予审查;另一方面又鼓励消费者多透支,以获取利息和手续费。当消费者真有一天还不上钱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岂不是银行在诱导消费者犯罪?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仍不归还的”,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并触犯刑法。

        然而,在一些案件审理的实际操作中,部分法院由于对“恶意透支”重要条件之一“两次催收”认定的理解不同,也使部分普通消费者从透支转为信用卡诈骗犯罪。

        (《上海法治报》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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