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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9月11日 星期二

    澄清香港问题的几个重要提法

    《 文摘报 》( 2012年09月11日   06 版)

        关于香港问题,有几个流行的提法存在不妥之处,需要加以澄清。

        【关于“主权”】

        无论在香港特区,还是在内地,在涉港出版物中,多用“中国收回香港主权”、“主权回归”、“主权移交”等提法来表述香港回归祖国的事实。这些提法都没有准确体现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

        香港问题是历史遗留的问题。英国先后通过三个不平等条约强行占领了香港地区并实行殖民统治。我们的一贯立场是: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上述三个不平等条约,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解决这一问题,未解决前暂时维持现状。这就意味着,香港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虽然150余年来处在英国的管治之下,但中国从未丧失对香港的主权,也从来没有把香港的主权给过英国。

        关于“主权”的确切提法,最后明确下来,有一个认识深化的过程。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谈判的初期,中方曾用过“主权回归”、“主权移交”等提法。在中英谈判的同时,1983年3月,我国有关部门在廖承志同志主持下,最后完成了对香港12条方针政策的制定并上报中共中央。据曾参与此工作的国务院港澳办原副主任李后同志生前回忆,此次上报中央的修改稿,同1982年上报中央的稿子相比,在关于香港主权的提法上作了重要修改:“根据外交部法律专家的意见,将‘收回主权’的提法改为‘恢复行使主权’。因为根据我国的一贯立场,香港主权从来属于中国,只是鸦片战争后香港被英国占领,我们未能行使主权,到一九九七年,是我们要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

        文中提到的“外交部法律专家”,即为逝世不久的外交部法律顾问邵天任同志。邵老提出的这条修改意见非常重要。如用“收回主权”的提法,那就多少含有三个不平等条约有效及英国对香港拥有主权的意味,没有从根本上与英国的立场划清界限。邵老建议中方在官方文件和宣传中用“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来取代“收回主权”的提法。后来,中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就采用了修改后的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简言之,中国对香港主权问题的确切表述就是:收回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

        【关于“殖民地”】

        “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这种提法在香港地区非常普遍,在内地也不时见到。类似的提法还有英国对香港实行“殖民地管治”、香港是英国的“直辖式殖民地”等。在我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前,联合国非殖民化委员会也将香港、澳门列于殖民地名单之中。

        通常情况下,殖民地是因外国管治而丧失了主权的国家,而中国从未丧失对港、澳地区的主权,殖民地概念并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为此,在1972年3月8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奉命致函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重申我国政府对港、澳地区的这一立场。同年6月15日,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通过决议,向联合国建议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11月8日,第27届联大以99票对5票的压倒多数通过相应的决议,确认了中国对香港、澳门的立场和要求,批准了在中国建议基础上形成的非殖民地化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从殖民地名单上删去了香港和澳门的名字。

        鉴于上述事实,在涉及英国对香港150多年的管治表述时,应符合联合国有关决议的精神。例如,英国占领香港时期应称“殖民统治”时期或“殖民管治”时期,不宜用“殖民地统治”时期的提法。

        【关于“境外”】

        把香港特区称为“境外”真是匪夷所思。这里,举一突出事例说明。2008年5月4日,北京奥运圣火在海南三亚市传递。当晚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中,主持人说道:这是奥运圣火首次在中国境内传递。从此开始,圣火将在中国境内31个省市自治区传递(大意)。节目刚一播出,电视台即收到听众对这一说法的询问。因为圣火刚刚于5月2日和3日在香港和澳门传递,难道香港和澳门在中国的境外?

        关于香港特区地处何处的认知,香港特区上至特区政府,下至普通传媒,认识却是相当一致的。时为行政长官的曾荫权先生在香港圣火传递的开幕仪式上致辞说:圣火游历五大洲后,重回中国国土,香港作为祖国第一站,感到“无上光荣”。

        对香港以“境外”相称是极为不妥的。首先,这种划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的法律定位;其次,与社会大众的通识不符,人们会产生疑问:回归祖国的香港怎么会在中国的“境外”呢?第三,对争取香港人心尽快回归不利。

        因此,笔者认为,在官方文件和宣传上,应不用“境外”的提法,避免出现香港是中国国境以外的区域的误解,同时探讨更合适的提法,当来自港、澳、台地区的人士出席在内地举办的活动,应称“来自港、澳、台地区的人士”。目前内地还有一种普遍而模糊的提法“国(境)外”,应明确为“国外和港、澳、台地区”。

        (《同舟共进》2012年第9期 王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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