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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9月11日 星期二

    不是所有的“激情犯罪”都能从轻

    《 文摘报 》( 2012年09月11日   03 版)

        今年3月4日,27岁的许泽雷驾车行驶至北京海淀区田村时,与47岁的行人孙先生剐蹭后发生口角,后将对方撞倒后反复碾轧致其死亡。9月4日,许泽雷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5年。法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

        从此案事实看,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告人家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判处死刑是有法律依据的。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于法院认定被告人属“激情犯罪”,并将其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之一。这是自药家鑫案件以来,“激情犯罪”这一概念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所不同的是,药案中的“激情犯罪”辩解并未为法院采纳,而此次却由法院判决明确认定。

        我国刑法虽未规定有“激情犯罪”,但相关司法文件明确规定“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这与国外对“激情犯罪”予以从宽的规定颇为类似,也是目前我国审理此类案件仅有的法条依据。很多此类案件,例如被告人不堪被害人长期侮辱、迫害或虐待而杀人,为维护法律和道德而“大义灭亲”、“为民除害”等,均可据此获得从宽处罚。

        审视许泽雷一案,被害人孙先生仅是在被剐蹭后与被告人发生口角,并无重大过错,更无非法侵犯行为在先。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属临时起意、情绪激动而杀人,却完全不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激情犯罪”,更何况我国刑事立法从未规定有“激情犯罪”这一概念,因此,“自首”和“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谅解”已经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似乎不宜将“激情犯罪”列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为防止类似的误解、误用发生,有必要从学理上、法理上对“激情犯罪”的内涵、外延作进一步阐释,相关司法文件亦有必要对其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予以明确规定。而法院更应审慎地适用法律,不应在现行法之外滥用非法律术语,以免给人以司法随意、宽容杀戮的印象。

        (《新京报》9.6 毛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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