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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9月11日 星期二

    放生不当反成祸害

    《 文摘报 》( 2012年09月11日   02 版)

        日前,北京什刹海的水面上浮起了一片死亡的鲶鱼。这批鲶鱼由一个放生组织释放,死因据称是不适应什刹海的水体环境。

        近年,出于宗教信仰、宠物爱好、动物保护等原因,不少人热衷于放生动物,乃至有了很多放生组织。然而,动物保护人士指出,一些放生组织缺乏生态素养,他们的行为并不得法,需要好好“补课”。

        “买来就放”或有违法风险

        今年8月,某组织放生的100多条红黑相间的赤链蛇在夜里爬到民居内部和船上,惊扰了不少人。最后,消防部门出手抓住了毒蛇,移交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而此前,在上海浦东新区的川杨河内,同一区域第三次出现了鳄鱼。北京某住宅小区水池也出现了一条具有攻击性的暹罗鳄。这些鳄鱼不排除曾被当做宠物。

        据了解,这些野生动物被放生将面临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风险。上文提及的暹罗鳄等都是国际动物保护条约《华盛顿公约》中的保护动物。

        无知放生逼迫陆龟下海

        王聪骢是一家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的负责人,他最早接触到放生行为是看到了一段视频,有人把陆龟丢到海里放生,陆龟挣扎游回岸边,放生者感叹陆龟恋主,再次把陆龟丢回水中。反复数次,陆龟就无声无息了。对这些放生行为,他感到既可气又可笑:“对放生地点和方式不加选择,缺乏与动物相关的必要知识,最终结果是伤害动物。”王聪骢还说:“在一片地区,短时间内使得一个物种数量急剧增加、或放生外来物种,都会对本地其他物种产生影响。”

        放生前请渔林专家上一课

        为规范放生行为,放生组织应当接受相关部门指导。请专家挑选合适物种和放生地点,为放生可行性把关。动物保护人士也认为,个人放生动物应主动联系林业站和渔业等部门工作人员。

        同样放生,放生组织在意的是“仪式是否完整”;行政部门在意的是成活率、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这种差异使得“指导放生”实施起来很难。有人提出,为了调和双方的分歧,是否应由政府出台具体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对放生行为的细节进行限制。北京就曾出台规定,将放生地点限制在海子水库、斋堂水库、北台上水库、十三陵水库。

        (《文汇报》9.6 沈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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