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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9月06日 星期四

    “社会抚养费”去向仍是谜

    《 文摘报 》( 2012年09月06日   02 版)

        它的名字从“超生罚款”到“社会抚养费”,在新闻的不断曝光之后,人们才得知,“社会抚养费”究竟为何物。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各地可自行决定具体标准。这一规定,原意是让各地以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状况作为征收依据。但在实践中,却大大走样。

        尤其是在基层计生办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已出现“不入账或少入账”形式的案例。据报道,在贵州省从江县,“一名乡计生办主任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利用办准生证及为他人减免社会抚养费的便利,收取好处费近万元”。

        这显然违背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根据媒体报道,“社会抚养费”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小金库”。如,江西某县审计局工作人员发现,某镇2010年128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支出中,“餐费食品等招待费和走访送礼支出占54%,列“招待费”和“其他开支”科目,24%用于职工的奖金、补贴”。

        1980年代初期,“社会抚养费”的名称还是“超生罚款”。顾名思义,这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群征收的款项。之后,超生罚款几次更名,性质也逐渐从罚款演变为补偿性的行政收费。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改为“社会抚养费”。

        网民“无心之过”认为,从超生罚款到“社会抚养费”,“只是为了好听而已,没有别的意思”。网民“cw3339”则评论道:“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发出类似感叹的网民不在少数。

        历经时代变迁,“社会抚养费”尽管从外到内都有了改变,但其罚款意味却依然浓厚。除超生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经审批再生育、不够间隔期再生育等行为,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而如果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很可能导致新生儿无法落户,由此导致一系列麻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杨支柱就是知名的“以身试法”者。

        今年7月5日,一份由15位国内法学、人口学学者联名签署的修法建议书,正式寄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该修法意见书提出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等建议。

        在网民对此的评论中,大多都同意上述学者的意见,即“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但也有网民表示:“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可废,否则超生将更难控制,但可改为由财政部门征收、全额入国库。”

        (《法治周末》8.30 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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