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会议是否属于旅游?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该问题引发委员热议。一些委员担心把“参加会议”纳入旅游范畴,“三公消费中所有出国友好交往都变成旅游了”;还有代表提出,立法要考虑旅游的组织者除旅行社外,还有“单位组织”。这些提法,都是在考虑如何把“旅游”和“公款旅游”切割,或者如何有助于监督“公款旅游”。
不可否认,当前的许多“会议”都暗含一些旅游活动,甚至成为公职人员腐败的重要通道。但要防止借会议之名公款旅游,决不是旅游法能够规范和防止的。从性质和宗旨上看,这部法律根本不可能承担这些“反腐任务”,否则就会不伦不类。至于会议过程中的公款旅游问题,还是要靠规范和调整公款支付和监管的预算法等相关法律。
其实,对于公款旅游,相关部门曾经多次出台专门文件,之所以效果不佳,关键还在于政府部门的“钱袋子”没有被看牢。要想根治公款旅游,很大程度还取决于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的详细程度。
“旅游”概念当然有待完善,但方向在于如何更好揭示旅游本质,而不是承担“约束公款旅游”这样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规范和调整的范围过于宽泛,是“旅游法”不能承受之重。
(《新京报》8.29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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