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凤城市委书记王国强“人间蒸发”已经半年了。他的名字从今年3月底起,就从当地政府官网“领导风采”栏目中消失,此后市委书记一直空缺。此前有网友称,王国强因涉嫌腐败被调查,已卷走2亿巨款外逃,其家属已移居美国,本人早已是“裸官”。
贪官外逃在中国不是什么新鲜事,但贪官外逃似乎很少听说有人被问责,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制造贪官外逃。如何建立起贪官外逃的问责机制,这是当下反腐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严格地说,贪官外逃不仅仅是要有人被问责,还应当有人被追究渎职罪。贪官外逃,这其中难道没有人玩忽职守吗?一个地方如果连自己的主要官员都看守不住,你还指望他们能够守住国库、守住国土、守住国民?
玩忽职守罪是目前《刑法》关于渎职罪的43项罪名之一。《刑法》417条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罪”,最轻也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则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官未经法律审判不能称其为“犯罪分子”,确实给法律出了难题。我们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能否对贪官实行“缺席审判”?如不行,可否考虑其他罪名?这牵涉到《刑法》未来修改时对“渎职罪”罪名的增加,此是后话。
为了尽快堵住贪官外逃的漏洞,除了对“裸官”的管理使用、官员护照的管理使用等方面制度加以完善,必须要建立起行政上的问责机制,每一起贪官外逃都应当有人被问责。
(《北京晚报》8.29 苏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