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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8月14日 星期二

    18楼扔狗被刑拘 刑事处理是否合适

    《 文摘报 》( 2012年08月14日   03 版)

        8月6日晚,一只白色比熊犬因跑进主人浴室,被主人从北京朝阳区后现代城小区2号楼18层抛下,掉在一辆停在楼下的黑色广本汽车上。汽车挡风玻璃被砸得粉碎,小狗身受重伤,目前仍未脱离危险。

        经北京朝阳警方证实,从18层往下扔狗的男子目前已被警方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然而对于这一处理结果,却在法律界引起了争议。有律师认为,涉案的狗主人是以不计后果的方式危害到了不特定的人或财产安全,因此,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还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罪名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口袋’罪,很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可以被装进去。把狗扔到楼下,带有一定的故意,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这一点上看与这个罪名的设置有相近之处。”北京律师赵三平认为,从这一事件本身来看,用此罪名来对扔狗人进行刑事处罚,感觉上有点将此罪名扩大化了,应避免这种泛刑化倾向。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好像还没有过因从楼上扔东西,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的案例。高空坠物类案件,几乎都是走的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此案最终检方是否会提起公诉、法院是否会以此罪名定罪量刑,还有待进一步观望。

        (《北京晚报》8.9 张蕾 刘琳 宗晓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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