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7日中午,秦女士去浙江慈溪横河某银行取22400元。谁知,柜台工作人员失误点了24000元给她,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秦女士拿到钱,也没数,签完字就走了。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马上联系秦女士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
秦女士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而且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几次催讨无果,6月26日,银行将秦女士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
银行提供的监控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1600元。
而秦女士坚称,取款凭证上只写着22400元,不能就此断定多给了1600元,即使确实多给了,那也是银行自身的过错,应该由银行承担,不能转移到储户头上。
日前,慈溪法院审理认定,秦女士多拿了1600元,属不当得利,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
(《钱江晚报》8.7亦茗 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