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2年08月09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新官可以不理旧账吗

    《 文摘报 》( 2012年08月09日   03 版)

        我经营一家小饭馆五六年,生意不错,但有一家单位拖欠2万余元伙食费一直不给,如今该单位的领导换了。现任领导说:谁吃的找谁去,谁签的字找谁去。这些伙食费都是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的,并写了招待的对象。请问,新官可以不理旧账吗?

        【律师解答】:

        对于依法成立的旧账,“新官”不可以不理;但对于非法债务、非法旧账,“新官”确实可以不理。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与该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超越权限之说,因此,你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生效后,该单位现任领导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解放日报》8.3 张木生)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