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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8月02日 星期四

    “开玩笑” 能否躲避刑事责任

    《 文摘报 》( 2012年08月02日   03 版)

        6月30日,13岁的山东少年传旺与两名20多岁的修理工赵某、陈某在一家汽车配件商店门前修理汽车。赵某正用拆掉风炮的充气管工作,小传旺过来“捣乱”,几次握住气管。赵某见到是他,转过身和他打闹,用充气管对着传旺腋下等处喷气。两人的玩笑引来了陈某。陈某让赵某将小传旺按住,接过了充气管,对准传旺的肛门。赵某将充气管攥紧,等压力加大后便猛地松开了手。

        仅过了四五秒,传旺就趴在地上,痛苦难当。众人将他送往了医院。当地警方说,事件发生后,曾有媒体报道说“两人把充气管塞入杜传旺肛门充气”,这并不属实。据办案民警介绍,这两名工人供述说,只是跟传旺开玩笑,并没有想恶意伤害他。

        数年前,广东东莞的一起同类案件中,工人贲某也是向工友肛门充气,造成工友死亡。他在法庭上的辩解同样是“开玩笑”。

        “开玩笑”能否成为一面挡箭牌,挡住对肇事者“故意犯罪”的指控?

        北京多位律师认为,谁都没权利用别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开玩笑。作为每天和机器打交道的修理工,他们应当对机器的巨大威力比常人更有认识,从“认知能力”上说应当超越常人。而判断某种犯罪是故意或过失,其中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认知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指控他们最合适的罪名应当是故意伤害而非过失伤害致人重伤。

        (《北京晚报》7.25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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