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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7月31日 星期二

    “法外开恩”要有法律依据

    《 文摘报 》( 2012年07月31日   03 版)

        私自刻制医院收费公章,骗取医院17.2万元透析费用的被告人廖丹,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筹集资金退赔医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退还赃款在法律上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在3到10年的量刑区间内,最多减少30%以下的刑期。即便如此,社会各界要求从轻处罚的呼声仍然不绝于耳。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依照我国刑法第63条的规定,对这名被告人“法外开恩”。

        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律规范中所说的“特殊情况”究竟是什么,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部分学者认为,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如果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就能动用这一法律规范。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如果把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作为判断的标准,那么就违反了罪刑相当的原则。

        笔者认为,法外开恩不是违反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也不是根据社情民意进行改判。法外开恩本身是现代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原则,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现代司法理念。

        法外开恩不是封建社会的东西,也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例外情形,法外开恩实际上是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深入体察民情民意,时刻关注公民的冷暖。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实事求是,在法律的引导下作出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的最优选择。

        法外开恩充分体现了现代刑法理念,反映了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对“法外开恩”的条款作出详细的解释,以确保这个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条款在实施的过程中不会变形。

        (《法制日报》7.25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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