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市的陈辉曾以单位工资卡的形式在温岭建行办理了一本活期储蓄存折。截至2012年1月6日,他的建行储蓄卡内余额为18853.46元。
今年1月14日零时许,陈辉的手机连续收到建行95533发送的三条信息,显示他的“尾号5844的活期存折账户于1月13日23时57分、23时58分、1月14日零时1分,分别由网络ATM机取款支出现金4308.19元、4308.19元、1300.85元”,共计9917.23元,余额尚有8936.23元。
陈辉身在家中,根本就没取过款,温岭建行告知他以上三笔款是被人从港澳地区ATM取走。随后,他就储蓄卡存款被他人非法异地支取的事宜与温岭建行个人部经理交涉,但温岭建行方面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陈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岭建行支付被盗取的存款及取款手续费共计9918元。
温岭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辉的存款被他人持伪造的储蓄卡支取,温岭建行抗辩称“陈辉未妥善保管好储蓄卡”,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温岭法院一审判决温岭建行支付给陈辉现金9917.23元。银行方表示服从判决,同意支付。
(《北京晨报》7.16 王俊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