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四条,每一条都与劳务派遣有关。
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实践中,“三性”的岗位范围要求已被突破,一些企业在主营岗位长期大量使用派遣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对‘三性’岗位范围的界定,是修正案草案的一个亮点,有助于扭转劳务派遣被滥用的局面。”参与过劳动合同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告诉记者。
此外,劳务派遣的入行门槛并不高,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能开办劳务派遣公司。对此,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引入了行政许可,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规定经营劳动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草案还提高了处罚力度。
为了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光明日报》6.27 王逸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