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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6月28日 星期四

    博士捐精死引出的法律思考

    《 文摘报 》( 2012年06月28日   03 版)

        事发:募“高智商基因”肇祸

        据媒体报道,2011年元旦,隶属华中科技大学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在试运行期间,在校园内拉起横幅招募在校“高智商优质基因”学子捐精子。华中科技大学在读医学博士郑刚响应号召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当他走进湖北省人类精子库第5次捐精时,身体出现异常,在送医途中死亡。

        事发后,校方“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各种费用8.8万元,并减免郑刚妻子吴某在读研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对这一处理结果不满的郑刚父亲郑金龙状告华中科技大学,向该校索赔各种费用共计400多万元,他认为,农村一头黄牛也要卖个10万元。而对于郑金龙索赔40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方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郑刚是自愿捐精,与校方毫无关系。

        记者了解到,捐精与献血不同之处在于,献血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捐精是一个较长时间的过程,一般情况下,捐献者往往需要捐献10次左右。据报道,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一次有200~300元补贴,完成捐精全部过程有补贴3000~4000元。

        专家:死者恐有隐疾未检出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龙晓林表示,这恐怕是国内“捐精猝死”的第一例。死者可能本身就有心脑血管方面的疾病,在正常情况下,如果身体没有基础疾病,捐精不会导致死亡。

        但据报道,郑金龙称,儿子健壮如牛,捐精前曾经过体检,证明身体健康。

        律师:确认死因才是关键

        上海律师李冬松表示,首先要认定死者是因为捐精本身死亡,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学校应该说基本上没有责任,但在人道主义上,可以对死者家庭进行帮助。如果捐精行为完全是出于死者的自愿,学校应当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此外,还要考察在捐精过程中,是通过死者自己就可以完成,还是需要外在的辅助,如果是在外在辅助上出现问题,那学校就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李冬松表示,要考察捐精的用途是公益还是商业,如果是用作商业,那赔偿应该高一些。不过,即便最后判定学校负有一定责任,郑金龙主张的400多万元的赔偿数额也偏高了。

        (《广州日报》6.21李媛 黄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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