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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6月28日 星期四

    “业主擅拆文物”需要司法介入

    《 文摘报 》( 2012年06月28日   03 版)

        著名民国建筑、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张治中公馆曾因2007年被屋主“非法拆除”、2008年被违规重建而颇受公众关注。近日,有媒体报道,开发商新建的两幢小楼,正在打广告以6400万元的高价挂牌出售。(6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当年媒体曝光后,南京市文物局对此事的处罚是“罚款25万元,责令改正”。如今拆除者却打出6400万的天价叫卖,不禁让人慨叹:在中国的文保法律体系中,违法成本果真可以如此低廉?靠区区几十万罚款,能否震慑一再发生的对文物的野蛮拆除?

        “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是《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即“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根据媒体此前报道,张治中公馆的拆毁,是在所有人明知其为市级文保单位的前提下,并不顾文物局的现场执法,执意将其拆毁重建。如此恶劣的破坏行为,已涉嫌触犯“故意损毁文物古迹罪”。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故意损毁文物古迹“构成犯罪的”,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提交提案,直指“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在对文物犯罪的立案和定罪量刑上认识不同、标准不一,存在对文物犯罪案件立案不送、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现象”。可见,张治中公馆拆除案并非只是南京的个案。要震慑各地屡屡发生的破坏文物的行为,不能只靠文物行政部门一家的努力,需要司法机关的共同介入,积极查处。

        (《新京报》6.25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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