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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6月26日 星期二

    野泳溺亡谁之责

    《 文摘报 》( 2012年06月26日   03 版)

        广东省韶关市民黄先生(50多岁)与陈女士(30岁出头)是情人关系。

        2011年7月28日下午,两人相约去韶关市郊区的犁市渡口游泳。当天18时许,黄先生驾驶小轿车搭载陈女士到达犁市渡口后,黄先行下水,陈跟随而下,由于水岸湿滑,陈滑入河中深水处,拼命挣扎。黄意识到陈水性不好,便游向陈,试图将其推向岸边,但没有成功。

        黄又尝试推陈游向岸边,反被其紧紧抓住,黄拼命挣脱并大声呼救,河上船工将竹竿伸入水中,黄抓住竹竿获救。黄被救起后,即要求船工搭救陈,但此时陈已沉入水中溺亡。

        事件发生后,黄支付了6000元赔偿款给陈女士家人陈某华等人,但双方并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华遂向韶关市武江区法院起诉,向黄先生索赔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1万余元。

        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游泳水平有足够认识,明知游泳有危险,却对被告选择非正常游泳场所不持异议,自愿参与,属甘冒风险行为,因此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陈女士死亡与黄先生选择游泳地点不当及施救措施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

        今年6月18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黄先生选择游泳地点失当,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陈某华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0.4万元。

        (《羊城晚报》6.19 张文 汪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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