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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6月21日 星期四

    水费滞纳金不宜过高

    《 文摘报 》( 2012年06月21日   02 版)

        陈先生是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美罗江畔”住宅小区的住户。2011年初至今,由于小区旁边的道路维修改造等原因,陈先生一直没有收到过供水公司的缴费通知单,他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也表示没有收到。

        今年5月14日上午,陈先生专程来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公司,准备问一下这一年多没收到缴费通知单的原因,并缴纳欠了一年多的水费。没想到工作人员却告知,他不仅要缴清所欠水费400元,同时还要再补缴600元的滞纳金。

        “这不合理!”陈先生和工作人员争论了许久,但工作人员却坚称“这是公司的规定”。由于担心滞纳金会随着时间推移“利滚利”,陈先生只好气呼呼地缴纳了这笔费用,随后就向记者站投诉。

        记者随同陈先生来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公司。该公司收费处负责人表示,该公司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中已经约定,用户自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仍未缴费的,在应缴纳水费额的基础上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陈先生所欠600元滞纳金费用就是这样产生的。

        5月30日,陈先生致电记者,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公司已经退还了他此前缴纳的600元滞纳金,但对方没有就退款原因作出解释。

        江西张海水律师表示,按照双方约定,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将承担滞纳金。但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滞纳金相当于违约金,不宜过高,不得超过预期所得。如果滞纳金超过水费本金的30%,就应当视为明显过高,很不合理,用户有权要求下调。

        (《中国消费者报》6.18 朱海 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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