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2年06月21日 星期四

    “微博讨薪第一人”被驳回

    《 文摘报 》( 2012年06月21日   03 版)

        刘仲凡2011年开始到重庆打工,在营中营公司承接房屋装饰装修泥水工程,先后完成了5家房屋的装修工程。 

        2011年9月14日,刘仲凡与营中营公司协商,确认公司尚欠付刘仲凡人工费13057元。营中营公司准备在9月20日先行付款1万元。到了9月20日,刘仲凡到营中营公司讨要劳动报酬,营中营公司认为,刘仲凡完工的几个工程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因此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情急之下大打出手。

        刘仲凡讨薪未果,便以“讨薪寒”为名在微博上发布讨薪诗求助:“民工苦、民工累,背井离乡把钱赚、累死累活大半年,老板差我万多元,拿着字据去要钱……民工讨薪实在难。”刘仲凡被网友称为“微博讨薪第一人”。  

        后来,刘仲凡向重庆市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营中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3057元。又因刘仲凡讨薪被打,便起诉要求营中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创华支付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江北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开展了5次调解工作,经过多次协调沟通,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营中营公司愿意当庭支付欠付刘仲凡的全部劳动报酬,但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双方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刘仲凡所举示的欠款协议书上所载明的欠款性质是人工费,而非工资欠条,故不能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审理本案。

        6月15日,江北区法院一审裁定,因刘仲凡未经仲裁前置程序,驳回刘仲凡的起诉。

        (《法制日报》6.16徐伟 王庆)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