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成都市民老苏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南京、黄山、无锡“夕阳红之旅”。到达黄山后,老苏被旅行社安排入住到当地的一家快捷酒店。在去酒店吧台倒水时,因地面湿滑,老苏不慎摔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老苏伤情属九级伤残。
2011年9月份,老苏将旅行社和酒店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安排老苏入住该酒店并无不当,因而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酒店在吧台附近虽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对地面湿滑的情况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老苏对“小心地滑”警示重视不足,具有一定过失。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酒店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客人各项损失10.7万余元。
(《人民法院报》6.12 夏旭东 洪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