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2年06月07日 星期四

    经公证的事项 可以提起诉讼吗

    《 文摘报 》( 2012年06月07日   03 版)

        我丈夫背着我与他人合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在公证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我找到房管部门要求变更,他们说有公证书,不给变更;我找到公证部门,要求撤销公证,公证部门也不给撤销。请问,我能起诉他们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吗?

        【律师解答】:

        你可以起诉主张房屋买卖无效。

        新的《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由此可知,你丈夫与他人买卖房屋的行为虽然经过公证,但这个公证也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你可以提起诉讼。如你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公证是错误的,公证的内容可以被撤销。

        (《工人日报》6.2宋豫 赵钦)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