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每间公厕的苍蝇数量不得超过两只,南昌规定不超过三只,三亚则要求无苍蝇……近日,“苍蝇”引起了广泛热议。调侃和戏谑之下,包裹的却是一个有关政策执行力和权威性的严肃命题。
其实早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厕卫生标准》中就分别规定了3类公厕的苍蝇数量;我国对国家级卫生区、国家级卫生镇的评定标准中,也基本都有对苍蝇数量上限的规定。然而时至今日,却很少有监管部门在苍蝇的事上“较真”,更未听闻哪里因为公厕苍蝇数超标而受罚。
更值得深思的是,“苍蝇”标准,只是众多“空头”规定的一个典型案例。从“公交上不让座就罚款”到“穿高跟鞋开车鞋跟不得超过4厘米”,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管理上屡出新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苍蝇”虽小,“规定”事大,政府规定沦为一纸空文,不仅起不到规范管理的效果,反而会伤害政策的权威性。
(《新民晚报》5.29 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