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法治国家宪法,实际上是一国之内居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集团以全体国民的名义分配全部法权的总方案,它应该规定的内容有如下七个方面。
1.确定全部法权的归属,即确认有待分配的法权这个大蛋糕在本源上属于谁所有。
当代任何国家的宪法都会以适当形式确认全部“权”的归属主体。例如,中国的宪法就规定,全部“权”(不论其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哪种具体形态)本源性上都属于人民,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且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委托。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权为民所赋的论述都是这种规定的体现。
2.确定权力的范围或界限,即确定宪法分给国家机关的那块法权蛋糕的大小。
公民把一部分属于个人的权利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这些受委托的权利汇集到国家机关手中就转化成了国家权力。中国宪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职权、权限,都来自选民(人民的具体表现)的委托。此即所谓“权为民所赋”。这里包含两项重要原则:一是宪法规定给国家机关的职权就是人民委托的职权,未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不能行使国家权力。二是国家机关的职权以人民委托的为限,即不能享有宪法没有委托的职权,因此,根据宪法行使职权的政府都是权力受限制的政府,法治国家通常简称有限政府。
3.确认公民保留的权利的范围,尤其是确认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也就是确认属于公民的那部分法权蛋糕的大小。
在一国的全部法权中,除委托出去的那一部分到了国家机构手中外,其余法权全部由人民保留。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列举,并非表示公民的权利以此为限,而是表示在公民全部权利中,被列举的那些是基本权利,国家必须承担起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义务。
4.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的横向配置权力。即宪法对国家分到的那部分法权蛋糕在同一级国家机构内的不同国家机关间做横向配置的原则。
欧美国家的配置原则一般是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强调担负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要用权力相互制约,其目的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导致腐败,防止任何机关或个人搞极权专制破坏民主和法治。
中国宪法规定的权力配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即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监督是单向度的,即只实行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反过来监督人大。
5.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纵向配置权力。
各国宪法或者采用单一制,或者采用联邦制来进行纵向权力配置。单一制推定国家主权属于中央当局,地方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全国只有一部宪法。过去的单一制国家多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行政机关首长由中央任命,下级服从上级,各级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领导。当代的单一制多采用地方自治模式,地方行政首长由本地议会选举或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本地议会或选民负责,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中国实行的也是单一制,但既非中央集权,亦非地方自治,而是总体上实行民主集中型的单一制。
6.在公民等个体之间分配权利,即宪法从总体上保留给公民的那部分权利蛋糕的具体分配原则问题。
在这方面,现行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7.给宪法实施提供自身的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是指中国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实施体制,或国外常说的违宪审查制。宪法分配全部法权的方案,就像分整块蛋糕的方案一样,分配方案制定公布了而又不落实,方案制定得再好也没有实际意义。中国1954年宪法实施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宪法不能获得实施的保障,无异于废纸。中国现在所缺的,只是宪法监督专门机构。
(《东方早报》5.15 童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