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女士等三人是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职工,公司国有股转让之后,他们均被陆续解除了劳动合同,至今3年多没有拿到任何补偿。
邹女士等向国资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方案》以及所依据的文件规定。
2011年11月8日,国资委作出答复称,国资委没有保存邹女士等要求公开的天津海运的《企业改制方案》,并建议邹女士到当地政府查询。
邹女士等三名下岗职工不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将该委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资委的答复存在瑕疵,没有写明所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规定,而且也超过了法定时限,因此,法院近日判决,撤销被告国资委作出的答复,并判令国资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京华时报》5.26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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