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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5月22日 星期二

    客人逃单 岂能无法可管

    《 文摘报 》( 2012年05月22日   03 版)

        今年3月8日晚上6点左右,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和两个女伴一同到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街的一家饭店就餐,三人连吃带喝,还点了3只鲍鱼,总共消费了313.5元。但吃完饭后,“鲍鱼男”未结账就没了踪影,连桌上打好包的剩饭剩菜方便筷都被拿走了。

        饭店经理说,他们并没有报警,而是由几个当班的服务员自掏腰包平摊了这笔钱。

        事后,饭店从监控录像中截取了一张“鲍鱼男”的图像摆放到了店内吧台上,旁边放着两张纸,一张写着“此人吃完饭未结账,有认识者提供信息”,另一张罗列着当日的消费明细。

        饭店经理表示,他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有认识这名逃单男子的客人能提供线索,找到对方,索回当日消费款。(据《半岛晨报》报道)

        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逃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虽然从法理上分析,故意逃单的行为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但是具体属于哪类犯罪、什么罪名又很难界定,大多时候只能当做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因此,在法律界定不清的情况下,商家即便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很难被受理,可能顶多做个报案记录。除非是数额特别大、或者是行为特别恶劣,比如同一伙人在多家餐厅多次作案,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刑事立案处理。

        尽管可能没有什么结果,但是在遇到有人逃单时,商家还是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保存的证据如消费单据、监控录像等提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和调查。

        (《北京晚报》5.16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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