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汤阴县一家肉联厂厂区存有15吨液氨,工厂为避免这些液氨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后担责,强令职工签“生死状”。
该合同规定,“如遇非单位原因引发液氨储罐爆炸,导致乙方伤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对此,该厂年轻职工尤其是大学生均表示,绝不签订合同。
然而,对于工厂漠视生命的霸道行为,也有近一半员工选择了忍气吞声、逆来顺受。
(《大河报》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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