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婚后三年一直没有生育,经查,系丈夫精子数量较少所致。经过一年的治疗仍未见好转,我急于要个孩子又不想打击丈夫的信心,便偷偷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授精,且对丈夫假称系正常怀孕。如今孩子已经两岁,可我与丈夫的感情已破裂,正准备离婚。当丈夫得知孩子系人工授精所生后,坚决拒绝承担离婚后的抚养费用,并要我赔偿其此前所付出的抚养费用。请问,我丈夫的请求能成立吗?
【律师解答】:
你丈夫的理由成立。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
另一方面,鉴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你丈夫此前确实系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才抚养孩子,故其已经付出的抚养费用,因从抚养开始时起就对他没有法律约束力,被转化成他的个人实际损失。而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解放日报》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