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购经适房满5年将可租售”。近日,广州市政府网站此消息一公布,即引发了市民“经适房变味”、“解困房变牟利房”的担忧。按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这一比例为目前全国最高。
有网友专门在广州市政府的官网上给政府留言,提出反对意见:经济适用房就应该是经济适用房,如果允许流入自由交易市场的话,就成为商品房了。在记者采访中,有市民怀疑政策的操作可行性,如何监管这个溢价的真实性?如何保障合同交易数据和实际交易数据一致?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表示,该规定是对原有条文的重申,并无任何突破政策的地方,是按照2007年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的。
为何旧规重新发布?有专家认为,可能是为即将到来的广州市首批经适房上市交易期满提供法规确认。但也有人认为,此举是引导经适房逐步退出,以公租房取而代之的有效做法。
(《工人日报》4.24 何东霞 叶小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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