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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4月26日 星期四

    居委会手握“万能章”之惑

    《 文摘报 》( 2012年04月26日   03 版)

        如今,居民生活中涉及到的很多事情都要居委会盖章证明。从买房子贷款,房产继承公证,个人有无不良记录,到办理准生证,办理各类公证,子女上学入托,甚至是离婚、丧亡、开店、申请残疾人证、学生参加社区社会实践等都要居委会开证明。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里社区居委会主任任彤说:几天前,有个居民要求居委会证明,他的残币是洗衣服过程中洗坏的而不是故意损坏的,这样他才能在银行换到新钱。可钱到底是怎么损坏的,我们没有见到,怎么证明?

        类似情况不胜枚举。像银行、医院需要的“收入证明”,存折、押金条等丢失证明,房产部门需要的“无房产证明”等,这些情况社区未必能掌握,有些甚至根本无法掌握。更有居民直接来居委会要求证明其和某人是母女关系。还有居民要在小区开餐馆,需要开“不扰民”证明。餐馆还没开业,居委会怎能知道其经营是否会扰民?如果开了证明,以后有扰民行为,居委会岂不是要承担责任?

        秦皇岛新一街社区居委会主任贺杰说:“我们不给盖,居民办事难,来回跑得很辛苦;我们盖了章,就要承担责任,也很为难。遇上理解人的,解释一下没事了,不理解的人拍着桌子就喊:‘不就是个章嘛,让你盖,就痛快盖上得了!’”

        在居委会工作多年的刘女士说:“居民涉及到各个部门的很多事情都要居委会盖章证明,表面看居委会权力很大,其实全是责任。把这么多责任推向居委会,只会增加居委会和居民之间矛盾。一般情况下,居委会能开的只有‘居住证明’。”

        一边是居民的要求,一边是说不清的法律风险,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看来,很多需要到居委会盖章证明的事,其实追根溯源是有关部门在推卸责任。几乎每个居委会都遇到过公证处要求居委会开“亲属关系证明”情况,即便户口本和结婚证上明确标注着两人关系,公证处也会要求居委会再证明一下。

        红旗里社区居委会主任马青松表示,“这种证明,居委会没办法出。一方面,居委会既不是民政局也不是派出所,而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没有执法权和调查权。要证明的人到底是什么关系无法确定,户口本、结婚证都证明不了的东西,居委会拿什么证明?另外,公证处收钱做公证,有义务调查,而不是直接要求居委会盖章证明。盖章后一旦出了问题,责任就会算到居委会头上。”

        据了解,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进行了明确,但对居委会开证明没有具体规定。

        举“章”不定、左右为难几乎是每个居委会面临过的问题,对于一些无法证明的,居民又坚持要求居委会证明的情况,秦皇岛很多居委会在盖章时不得不注上一句“此证明据本人口述”,这几乎是居委会可以想到的唯一办法。很多居民也认识到,自己证明自己根本没有意义。

        (《工人日报》4.20 朱润胜 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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