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2年04月19日 星期四

    诗意老人留下的“诗意”官司

    《 文摘报 》( 2012年04月19日   03 版)

        诗意老人诗歌写遗嘱

        30年代出生的张慧芳与丈夫宋正直原居住在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建业路,后由于政府拆迁,夫妻双方取得位于新沂市新安镇天马小区E号楼104室安置房一处,该处房产的产权证上产权人署名为宋正直。

        2003年7月,宋正直因病去世。关于生前身后事,这位素日里喜欢舞文弄墨的老人在去世之前早已立下一份诗歌形式的遗嘱交给老伴保管。内容是:“本人年已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正吊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弱器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宋正直老人的这份遗嘱,充满了革命乐观主义和奉献社会的精神。然而,其中唯一的一句关于财产的陈述:“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引起了轩然大波。“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指的财产到底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这让老伴和子女产生了不同的理解,遗产纠纷也由此产生。

        诗歌遗嘱引发继承纠纷

        张慧芳夫妻育有三名子女。目前,长子宋新华已经63岁、女儿宋新沂56岁,最小的儿子宋新春也年近半百。

        在处理完老伴宋正直的后事后,张慧芳老人心想,这一套房子,我还没死,还要住,现在也谈不上怎么分,要说分房子也得在将来我百年之后你们三个孩子再分。于是张慧芳老太就到房管部门要求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房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三个子女宋新华、宋新春、宋新沂到场签字。不料,张慧芳老人在和三个子女说了之后,却遭到了长子宋新华的反对,其他两个子女不吭声。宋新华问:“为什么你要急着换成你自己的名字呢?不换名字不是一样住?”

        张慧芳老人便拿出了老伴的遗嘱给儿女们看:“这份遗嘱上写明你们的爸爸将其所有财产留给了我,我这是在实现你们爸爸的遗愿。”

        这份突然冒出来的遗嘱,让几个子女都大吃一惊,如果按照母亲所讲的意思,他们三人将分不到任何财产。也就是说,父亲剥夺了他们作为子女的继承权。我们又没有做过什么对父母不孝的事情,父亲凭什么对我们这么苛刻呢?我们就不去签字,看你怎么过户?

        事情就这样搁置了下来。可张慧芳老人心中却始终结着一个怎么也解不开的疙瘩:什么时候才能实现老伴的遗愿呢?随着自己年纪越来越大,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去见老伴,如果老伴问起来房子怎么没有过户,自己又将如何回答?难道告诉他三个子女不孝,不肯配合过户吗?

        于是,张慧芳老人又一次次地和孩子们说起过户的事情,但儿女们有的直接拒绝,有的沉默以对,有的支支吾吾回避问题。

        什么是“我的一半财产权”

        2011年9月,张慧芳老人将三个孩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据遗嘱内容确认自己取得位于新沂市新安镇天马小区E号楼104室房产所有权。

        长子宋新华见母亲动了真格,也仔细地把遗嘱进行了研读,在法庭上郑重地表示:我认为父亲遗嘱上“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只是说将他一半的财产归我母亲所有,并未说全部。我多年来和老婆孩子对父亲母亲都很孝顺,不能将我的继承权给剥夺了啊。

        而张慧芳老人认为,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其意思表达明确,不能随便歪曲,“明明是老伴留给我的房产,他们凭什么阻挠?”

        女儿宋新沂在法庭上表示,对于这个问题我只能弃权。

        小儿子宋新春不知道出于什么心理,连人都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什么答辩意见。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慧芳所持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继承人遗产应按照遗嘱来处分。该遗嘱中关于遗产处分内容“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应按照被继承人立遗嘱本意来理解。结合遗嘱全文以及被继承人立遗嘱时身体状况、被继承人与张慧芳深厚夫妻感情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在该遗嘱中关于遗产处分的本意是张慧芳应取得全部遗产,即取得位于新沂市新安镇天马小区E号楼104室房屋所有权。

        据此,2011年12月1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决:新沂市新安镇天马小区E号楼104室房屋归原告张慧芳所有。

        (《民主与法制》2012年第10期 佳木江南)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