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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4月19日 星期四

    发黄帖不牟利也构成犯罪

    《 文摘报 》( 2012年04月19日   03 版)

        23岁的陈志远刚刚大学毕业,在郑州市找了一份临时工作。工作之余,他喜欢上网。2011年5月至6月,陈志远为了获取某网站积分,在家中通过互联网在该网站发布淫秽小说53篇,实际被点击总计达3万余次。

        2011年6月21日,通过核查IP地址,公安机关将正在家中上网的陈志远抓获。陈志远被警察找到时,感觉很吃惊。他不理解,自己只是在网上上传淫秽小说,也没有牟利,怎么构成犯罪了呢?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志远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定罪标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陈志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日报》4.14 蒋豪 王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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