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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4月17日 星期二

    韶关爆炸案“主谋”十年后被宣布无罪

    《 文摘报 》( 2012年04月17日   03 版)

        2001年1月2日下午3点,一个礼品盒被不明身份的人送到广东省韶关武江区美之社百货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随后接到电话称礼品盒内装有炸弹。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赴现场,发现礼品盒内装有硝铵炸药、电子钟、电雷管和干电池等物品,以及一封恐吓信,信中向美之社公司索要30万元现金,并威胁“如果报警将会把美之社变成废墟”。经认定,礼品盒内的物品是一个完整的爆炸装置。

        美之社爆炸案震惊韶关,并迅速被省公安厅列为督办案件。

        2001年3月1日清晨,武江区另一家超市“天天特惠店”的老板张强因涉嫌这宗爆炸案被警方带走。同年9月25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张强为美之社公司爆炸未遂案的主谋,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1年10月,张强从韶关市第二看守所转往北江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张强经过努力“改造”,成了监狱里的标兵,2005年还担任了监狱毛织厂的“厂长”,手下管着600多人,多次受到表彰。最终,经多次减刑,于2007年出狱。在此期间,他从未放弃申诉。

        2008年11月,广东省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为由向省高院提起抗诉,随后,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011年7月19日,韶关武江区法院宣判张强无罪,此时,距张强出狱已四年有余。

        2012年4月9日,张强将一纸诉状递至韶关市武江区法院,要求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向他道歉,消除户籍犯罪记录,并赔偿损失155万余元。

        对于张强提出的道歉、赔偿等要求,韶关警方认为:其财产损失不在行政赔偿范围内;当时办案的刑警大多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他人给张强道歉也不太合适……最终张强决定起诉武江公安分局。

        (《羊城晚报》4.12 彭卫 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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