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业主牛先生日前反映,他于2009年10月30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是103.15平方米,但是收房时才知道,房子面积变成了116.99平方米。
购房合同中约定,超出约定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但是开发商现在要求业主补交超出的10多个平方米的费用,否则就不办理交房手续。如果按照开发商的要求,牛先生需要多交两万多元费用。
对此,有律师表示,关于业主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中“交房面积超过3%以内由业主补齐差价、超过3%的面积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业主所有”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上明确规定,商品房交房时超过3%的面积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业主所有。这是国家法律对业主的保护。
(《中国消费者报》4.2 洪敬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