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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4月10日 星期二

    《劳动合同法》首修 劳务派遣规则从严

    《 文摘报 》( 2012年04月10日   01 版)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4年之后,迎来首次修改。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要修改《劳动合同法》。

        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的此次修改,将重点锁定“劳务派遣”,以求解目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其核心是明确劳务派遣的“三性”,以及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规范。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法并未对如何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劳动法专家梁智介绍说,从法律上说“一般”可以理解为提倡性,而只有使用“应在”和“应当”才具有强制性,这给用工单位留下极大的空间。

        据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专家介绍,目前对于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的规定,正在研究是否删除条款中的“一般”,以减少适用中的漏洞。

        同时,对于劳务派遣岗位“三性”的界定,要明确化,对于临时性,要做出明确的时间限定。

        记者了解到,在2008年起草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曾对“三性”的临时性作出过明确规定,即“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但这一条规定在最终方案中被删除。

        “对于临时性的时间界定目前还存在争议,但是肯定要明确规定。”上述专家说。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法还会就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予以明确,已经确定的方向是提高门槛,具体方案尚在研究中。   

        (《中国经营报》4.2 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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